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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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


第一章  总则


    第一条 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工作,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》及其实施细则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
    第二条 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

    第三条 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(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)检务部门集中办(受)理报检、计费、签证、放行等事项,不能集中办理的,由检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办理。


    第四条  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为受理报检、计费、收费、施检部门出具结果和证稿、核签、检务审核证稿、制证单、校核、发证单、归档等全过程。


    第五条  各级检务部门统一受理报检、签证、通关与放行、计费等事宜的查询。


第二章  受理报检


         第一节  一般规定


    第六条  受理报检范围

    (一)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;

    (二)输入国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;

    (三)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;

    (四)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。


    第七条  检务人员在接受报检时,应认真审核报检单填写的内容、应附的单据,发现有不真实、不齐备、涂改等不符合规定的,要求报检人重新填写。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、编号、计收费并及时交有关部门。

    对于报检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应附单证的,经批准后,可予办理报检手续,但须要求报检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所需单证。


    第八条 报检单/申请单编号实行全系统统一编号。报检单编号的规则另行下发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 第二节  受理入境报检


    第九条  入境货物由到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。

    动物、大宗散装货物,易腐烂变质货物,废旧物品,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、重量短缺的货物,以及其他需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的货物,应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,其他货物按规定由收、用货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。


    第十条  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,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报检单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对外贸易合同发票、提单、装箱单、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、产地证等单证,其他应提供的单证按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》办理。


    第十一条  对预期不能在索赔截止日期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,应要求报检人对外办理延长索赔期以保留索赔权。


    第十二条  入境的运输工具及其员工在入境前或入境时,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/申报。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检疫证明并报告人员健康状况。


    第十三条  入镜旅客在入镜时,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其提交入境检疫申明卡,经审核后予以放行、隔离、留验等。


         第三节  受理出境报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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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2004-3-14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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